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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计划三年清退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

发布日期:2017-08-0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依法有序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方案》提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工矿企业立即关停,实验区全部停产停业。

2018年12月底,对依法取缔的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发布公告,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019年12月底前,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要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退出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限期完成生态恢复责任;位于实验区内合法的矿业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

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为保证清退工作顺利进行,《方案》明确,退出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合理补偿、分类分级处理六条基本原则。工作步骤为:开展专项整治,取缔违法企业;全面有序退出,切实恢复生态;依法合理补偿,全面整改规范。

《方案》要求,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三是多渠道落实补偿;四是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五是严格矿业权管理;六是切实加强督查督办;七是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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