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简化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
目前,大部分砂石项目在可研阶段都需要委托拥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在工程竣工或试产后提请环评审批的政府部门进行环评验收审批,中间环节较多,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企业自主性。
中国砂石骨料网记者发现,为了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审批负担,本次《条例》的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在取消行政审批环节后,《条例》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环评未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并明确了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
同时,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更多内容,请参阅《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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