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审批申报需提交各种繁杂材料,因耗时长,常遭社会诟病。不过,上述问题正在逐步改善,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矿产开发管理司联合举行听证会,就精简和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听证。
经过精简合并,探矿权9类审批登记事项申请资料由119件精简至74件,探矿权审批事项平均由12件减至8件,其中原来提交申请资料最多的探矿权转让登记,申请资料由17件减至10件;采矿权审批登记9个事项申请资料由126件精简至94件,采矿权审批登记事项平均由14件减至10件,其中原来提交申请资料最多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登记,申请资料由19件减至14件。申请资料实现了大幅度减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探矿权审批子项由原来的10项精简为9项,“探矿权分立或合并”不再作为单独变更登记事项,将其合并到扩大、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中,其项下的11件申请资料同时合并。原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子项下的“变更生产规模”取消,不再作为单独变更事项,其项下的所有申请资料一并取消。
记者了解到,通过梳理研究,勘查开采合并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已发文合并或同质内容的申请资料26件;取消了“安监部门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年度报告”等申请资料11件;取消了“军事部门意见”、“海洋部门意见”等登记机关直接获得的申请资料7件;取消了“申请范围核查表”、“公司章程”、“矿区范围图”等与审批实际不符的申请资料40件。
不过,为强化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理念的战略部署,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采矿权新立需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采矿权注销需提交“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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