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国科协科普部联合组建。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三条 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织委员会是独立的活动执行机构,所有具体事务由万里行组委会负责,暂由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监管。
第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处隶属于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香港、澳门、台湾暂不设立矿山安全宣传机构。
第五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国科协科普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是中国矿山安全与法宣传机构。
第七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www.govmine.cn)中国矿山安全网。
第八条 为使矿山安全系列宣传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矿山安全宣传工作人员进行矿山安全宣传活动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纲要》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工作人员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矿山安全普法宣传事业。
第十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秘书长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任命;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主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任命;副秘书长由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秘书长任命;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宣传机构由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任命。
第十一条 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工作人员须持有工作证明,严禁复制、转借、污损,严格遵守工作证使用规定。所有工作人员由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审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宣传机构所有责任人是全职,由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任命,除注明任命期限的,其余任命自发布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矿山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各部委文件、规章;严格执行和遵守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有关文件、函、通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宣传机构对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负责,保守秘密。不侵占伤害别人利益,认真调研和学习行业知识。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宣传工作人员进行矿山安全宣传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影响矿山安全生产。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会实行的是信息共享,互相交流,资源互补为原则。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导刊》、《中国矿山安全内参》、中国矿山安全网是组委会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不准独立开办网站、刊物、宣传资料等。网站、刊物、宣传等资料须统一标明地址、电话、网址,不得随意更改。严禁发布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性的文章。
第十九条 信息分类为:事故通报、商业信息、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等。投诉举报(单位)人须有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电邮等。举报内容分为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受理举报部门:各省矿山宣传处、组委会信息中心、矿山安全万里行办公室。
第二十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材料后,受理举报部门编好受理时间和受理号,以便查询。受理人为投诉举报(单位)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每月不少于15条信息,拍摄1至2集《矿山安全与法》30分钟专题片,每月上传信息涉及到政策法规、突发重大事件,须经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织委员秘书长审核批准发布,重特大事件由国家安监总局法规司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中国矿山安全网撤销信息由提供单位申请人申请撤销;撤销方法在中国矿山安全网作撤销声明。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及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反映工作情况须用书面形式向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织委员反映,严禁越级或其它方式向主管单位反映;组委会在收到情况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信函给予回复。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不得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代表组委会发表言论;各地活动情况每月需用书面行式上报组委会信息新闻中心。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稿件由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织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发布,发布后刊登媒体资料须送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织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区域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总部在北京,信息新闻中心设在北京、矿山安全宣传处设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办公选址由各处自定,建议在交通、治安、通讯方便处设立;定址后上报组委会,并附加租房协议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文件传递方式统一用邮政特快、传真、专用电子邮件。文件档案应有专人保管和保存,严禁遗失和涉密,并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不得跨区域开展宣传工作,对确实因工作需要可向组委会进行协调,各省可以设立分站,但应遵守设立分站设立要求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主管是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工作人员信息来源、对各项材料的认定具有审核权限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主管,对该单位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区域具体工作由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根据《实施纲要》要求和四部委有关精神通知,各单位也可根据当地特点上报项目,但不得自行组织任何活动或有有偿服务行为的活动。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须设立内部管理规定,报组委会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对开展工作所须投资负责,资产、设备由产权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对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须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条必须接受停止一切工作,待处理后组委会通知后方可开展工作;对于不能执行文件、函、通知的一律暂停工作;情节严重将其退出、终止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违反矿山安全宣传工作条例,必须接受处理,处理决定方式在中国矿山安全网公示。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重大事故隐患、事故伤亡瞒报等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每月进行一次工作例会,每季进行一次矿山安全宣传区域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国矿山安全宣传工作会议。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文件、印章须严格保管, 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24个月所有文件原件须交至组委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对外宣传发送文件、函、通知的机构是: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对外开展宣传的工作形式是:充分运用电视、网络现代传媒手段以及书刊出版物、展览展示渠道,开展高端论坛、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文艺、书画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四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对外开展宣传工作方式是:影视、网站、刊物、活动、展览、论坛、书画、投资等。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方案必须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开展全国性活动、论坛或省级以上媒体参与报道的项目,必须提前5个月的准备期;地区性活动、论坛或市级以上媒体参与报道的项目,必须提前3个月的准备期;省级以内的活动、论坛或市、县级以上媒体参与报道的项目,必须提前2个月的准备期;地级市的活动、论坛,必须提前1至2个月的准备期。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开展的影视项目,必须有完整项目书和方案,在影视项目起动前必须提前30天在组委会指定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开展平面宣传海报、临时宣传资料须在定稿后6个工作日内在组委会指定媒介发布。
第四十九条 上述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必须按第四十四条执行;项目承办(主办)单位承担其一切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组委会提供项目资金证明和项目保证金;合作单位须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对外开展宣传工作承办机构是:中央数字电视法律服务频道北京节目制作中心;运营执行公司是:中视华夏风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方案必须在中国矿山安全网提前进行公示。
第七章 机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是本机构内的监督机构,负责所有宣传工作的政策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是执行机构;办公室负责机构内人事、会议、制度、活动、项目等事务。
第五十四条 中国矿山安全网是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直属机构,负责矿山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在宣传工作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负责网站、内部参考、宣传课题的研究和策划、开展活动等。
第五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安全宣传机构负责承担所在区域内开展矿山安全系列宣传,执行中国矿山安全系列宣传组委会、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的文件、函、通知;完成各项普法宣传及全民素质义务教育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矿山安全万里行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8日起施行。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