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新设矿业权费用(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缴纳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以出让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分期缴纳:
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探索根据销售收入比例按年度缴纳
此外,《办法》还规定,储量较大、服务年限长、风险较高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收益率按年度征收:
年度矿业权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以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矿业权收益基准率有省级财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收益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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