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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八部门: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为禁、限采区

发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将被划定为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4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工信、环保等8个厅(局),下发《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以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审查、监管新机制。

《通知》强调,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云南省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将被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

据了解,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可对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精准扶贫易地搬迁、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等开展矿产资源开发

另外,各县(市、区)的国土、住建、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将组成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相关申请登记业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

今后,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将更加严格。已有矿业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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