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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取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置费用

发布日期:2017-03-23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取消“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受纳费)”两项收费。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福州政府法制办《关于建议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函》和《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精神:

一、取消“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向企业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卡应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一个环节,并非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此,从即日起取消“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并将向企业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卡纳入“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内容,即在办理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证时,一并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卡。

二、取消“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受纳费)”事项。按照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已经废止。为此,从即日起取消“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受纳费)”事项。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