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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严格规范管理建筑石料采石场建设

发布日期:2016-11-2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规》),严格规范建筑石料采石场建设管理,杜绝乱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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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所设置的重点区域,是指桂林市六城区、灵川县、阳朔县行政辖区。《两规》所称建筑石料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以及建筑用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大理岩。

《两规》明确,新设采石场必须符合《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桂林市采石场规划(2016-2020)》。重点区域还必须符合《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2016-2020)》,规划区外禁止设置建筑石料用采石场。

采石场必须具有一定开采规模。重点区域内新设建筑用灰岩采石场采矿权最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以上(9县必须在20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用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并明确共同责任机制。

《规定》强调,重点区域内的采石场应将实际开采量控制在核定生产规模范围内,防止超量开采、无序开采。按照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的“三化”要求和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五化”标准进行建设。

另外,桂林市将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照采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不定期对采石场进行检查,凡不按采石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管理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强制关闭。

编辑:赵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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