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日前印发。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经征求发改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国务院拟于2017年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这位负责人认为,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普查将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
有污染源单位都须接受普查
据介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间为明年年底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他说,此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领导小组组长,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组长,中宣部、环保部等15个国家部门共同参与。
“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该负责人称,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
不得虚报瞒报普查数据
对于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同时,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该负责人称,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采用卫星遥感等调查手段
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就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
同时,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在提高普查效率、减少被调查对象负担和调查成本的同时,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这位负责人表示,普查过程中,将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同时,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宏观社会经济数据、卫星遥感调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统计历史数据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
该负责人强调,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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