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区近日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对采矿权、新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开采区域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禁止擅自转让、倒卖采矿权
办法规定,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严禁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禁止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进行严格控制
实施办法对新办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进行了严格控制,其具体准入条件如下:(一)石灰石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整合及采矿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二)饰面用灰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三)页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1万吨/年;且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四)石英砂岩矿山。其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
实施办法还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考核指标。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埋设拐点界桩,设置采矿权标识标牌,建立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及保有储量台账,每年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统计报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边坡稳定,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禁止矿山超能生产。
“谁破坏、谁治理”加强环境保护
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上,实施办法要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灾害发生。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已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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