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
据悉,成都市每年中心城区需消纳建筑垃圾约1200万立方米,二、三圈层区(市)县建筑垃圾消纳需求与中心城区基本相当;且因国土性质、用地规划、运输条件等因素,建筑垃圾消纳场点位规划难度大,建筑垃圾多以临时堆放和填埋的方式分散消纳。
《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十八条:
第一部分规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可由成都市政府或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等经营模式。
第二部分确定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改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工作;国土和发改部门优先保障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项目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规划部门列为重点项目,简化规划报建流程;环保和水务部门分别加快办理环评、水评等手续。
第三部分明确了执行国家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原料90%来自建(构)筑废物的,可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生产企业所用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记入当年收入总额;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成都市发改委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部分提出了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再生产品。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市政道路工程不得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5%。今后将不断加大对再生产品的政府采购,逐年提高再生产品最低使用比例。市、区(市)县各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第五部分规定了成都市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水务、质监等部门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务服务体系中承担的职责。
《扶持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成都市在引进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上迈出了第一步,也为今后在成都市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的政策保障。
编辑:赵虹旭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