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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道采砂旧规章拟废除 新规最高罚100万

发布日期:2016-07-2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6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拟废除2011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该《办法》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数额最高只能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与非法采砂获得的利润相比差距太大。

日前,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许可、采砂权出让等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

广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作关于草案的审议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何开长介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理顺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体系,从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海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此外,为解决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草案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措施、采砂规范、采砂机具滞留及船舶停放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理解和适用。

为扭转非法采砂行为高发频发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提高到最高100万元,并规定了吊销采砂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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