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 、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安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其中建筑石料矿在列。
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安徽省砂石矿山相关准入标准如下:
建设布局
1.新建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2.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
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和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5年以上(含本数);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数)。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新建钼、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选矿、矿石加工设施处理能力应与采矿建设规模相匹配。
4.现有矿山(已投产和在建矿山,下同)规模要求:
白云岩矿:不低于5万吨/年。
建筑石料矿: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
水泥用灰岩矿:不低于30万吨/年。
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或项目核准备案的矿山,视为现有矿山。
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
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
露天采矿项目严禁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尽量避开国家二级和省级公益林。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按照“总量控制、减量置换、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新建非煤矿山,实行矿山总量控制;通过整合重组优势资源、淘汰落后矿山、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发展质量和生产规模,实现集约化发展。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工艺和技术装备
(一)新建矿山要积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提高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二)矿山应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等配套工程设施。
(三)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四、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新建矿山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矿山应当配备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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