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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严禁公职人员参与砂石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日期:2018-03-0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汶川县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条规定》已经县十二届县委第24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于2018年2月12日下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施行。

《规定》要求,汶川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生产经营砂石资源;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采砂作业提供优惠便利;不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参股分红、合伙合资开采砂石资源,从中牟利;不接受聘任、兼职取酬等方式,参与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干预审批或不按照审批程序擅自许可砂石资源开采;不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采砂作业充当保护伞;不参与其他违反规定的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

现刊登《汶川县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条规定》全文如下:

汶川县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

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条例,现就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县级干部,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汶川县境内所有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廉洁纪律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生产经营砂石资源;

(二)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采砂作业提供优惠便利;

(三)以本人和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参股分红、合伙合资开采砂石资源,从中牟利;

(四)接受聘任、兼职取酬等方式,参与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

(五)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干预审批或不按照审批程序擅自许可砂石资源开采;

(六)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采砂作业充当保护伞;

(七)其他违反规定参与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等,并报上级党委及纪检、组织部门;对于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全县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签订不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县级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书报径送县纪委监察局留存,其他干部的承诺书由所在乡镇、部门留存。

第六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及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各乡镇纪委、县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本地砂石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核实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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