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遍地开花,如何判断这些企业是否合规?以什么标准进行评判?在没有统一标标准的当下,各地政府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十分被动。
日前,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进行了详细规范,提出了统一的标准。
《条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中: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应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各条件确定处置能力;
△鼓励规模化发展,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产品出厂时,应明确标注产品为再生骨料等。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规范》原文。
《条件》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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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等公示
编辑:赵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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