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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反垄断局:砂石销售严禁达成垄断协议!

发布日期:2020-03-2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江西省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消息,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护航市场主体全面恢复生产经营竞争秩序反垄断合规八项指引》,其中对砂石、水泥、混凝土定价做出了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水泥、砂石、混凝土企业作为重要的工程建设上游企业,由于商品自身特点,无法运送到较远地方销售,本地化销售特征明显,各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独立行使定价、销售决策,严禁达成垄断协议。

《指引》要求,市场经营主体要自觉抵制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参与或者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缔结垄断协议行为。

据了解,因河道砂石资源逐步减少和环保生态红线的限制,导致规划采量逐渐减少,用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16、2017、2018、2019年上半年,江西省建筑用砂市场平均价格分别为34元/吨、47元/吨、89元/吨、98元/吨,逐年攀升,还有个别地方砂价甚至出现了暴涨。

2019年9月,江西省曾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砂石市场调控,切实保障建筑用砂石供应,有效缓解市场供需矛盾。严防砂石市场垄断和价格暴利,强化价格监管,对涨幅过大的地区,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砂石价格平稳。

《指引》全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护航市场主体全面恢复生产经营竞争秩序反垄断合规八项指引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为有序推动全省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市场监管局强化使命担当,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履职尽责,全力维护全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支持,现就市场经营主体反垄断相关合规事项指引如下。

第一条 避免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独立地实行定价、销售、采购等市场行为决策,避免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主体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市场经营主体应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第二条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采购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三条 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市场经营主体计划实施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市场经营主体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申报人可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发送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第四条 监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时,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自觉加强行业自律

供水、供电、供气、成品油等公用事业市场经营主体,医药、防护用品等上下游龙头市场经营主体应特别注意,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水泥、砂石、混凝土企业作为重要的工程建设上游企业,由于商品自身特点,无法运送到较远地方销售,本地化销售特征明显,各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独立行使定价、销售决策,严禁达成垄断协议。市场经营主体要自觉抵制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参与或者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缔结垄断协议行为。

第六条 主动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市场经营主体要主动加强反垄断法律合规管理,可根据自身规模、业务、部门、市场等特性,通过设立内部竞争合规部门或相关岗位、开展自我审查、组织合规承诺、建立合规审核、加强合规培训等方式强化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提升预防违法能力,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反垄断风险识别处置

市场经营主体可通过外部法律咨询、关注反垄断立法、执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提高反垄断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可建立反垄断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当市场经营主体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时,应当积极承担法律义务,当在未预先通知而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突击调查时,应依法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市场经营主体可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全力共同维护竞争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将强化使命担当,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靠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开展反垄断执法关口前移,全力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反垄断合规指引和咨询服务,及时释疑解惑。同时认真受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切实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对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妨碍市场竞争秩序的各类垄断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全省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