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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建厅加强砂石质量检查!要求混凝土严控氯离子含量

发布日期:2020-01-04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在商混签约、生产、运输等各阶段建筑用砂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通知》要求,

签约阶段,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的来源和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生产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用砂石原材料的检验,特别是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

运输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随车及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管理层面,各级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砂石、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广东住建厅书面报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现就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采购、使用依法设立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采购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特别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的来源和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加强对原材的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用砂石原材料的检验,特别是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

(三)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每半年向所供应的工程项目提供该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报告。

(四)采购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来源和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鼓励建设单位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五)加强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每辆搅拌运输车经过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及坍落度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做好记录备案。严禁向搅拌筒内的混凝土加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入场验收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随车及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实行见证取样。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一是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二是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三是现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同时,禁止连续浇筑,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施工方案留置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养护在施工项目现场设置的混凝土试验室,且应确保混凝土标养室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放在结构实体中对应的砼构件旁边进行同条件养护,养护方法与结构实体的养护方法一致,且应做好养护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严禁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五、监理单位要实施全过程旁站监控质量控制

(一)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试验计划报审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方案均需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通过对支撑体系的巡检,保证整个支撑体系的牢固、稳定;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顺序,振捣方法、养护措施等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规范和方案的要求。

六、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加强监督检查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不符合《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散装水泥应用规划(2014~2020年)》,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等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二)严格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要严格执行质量巡查制度,结合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对砂石、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格使用环节抽查抽测。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重点加强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和梁端、柱头位置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按照“四不两直”检查制度,对施工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随机开展混凝土拌合物塌落度、氯离子含量检测、试块抽查检测以及从既有结构或构件钻取芯样检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混凝土强度等。

(四)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数据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建立从、水泥等原材料进厂到预拌混凝土出厂使用的具体部位,实行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应联合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曝光。对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我厅书面报告。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1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