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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失眠!全国排查非法采砂“应查但未查”的旧案

发布日期:2019-05-1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非法采砂被制止后没被立案?立案了一直相安无事,风声过后万事大吉?这样的好事可能再也没有了。

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

实施重点

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

方案所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水法》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查处重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

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

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

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发生的违法案件梳理归类。

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处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执法主体、督办主体、责任主体,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等,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

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陈年积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尽早结案。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清零”。

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

及时验收总结(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