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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发布日期:2019-08-2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 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使资源利用更高效、矿容矿貌更美化、生态环境更优化、开发秩序更有序;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方案》提出,以“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 严格管控”为手段,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提供有力保证,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是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元,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制订县(市、区)域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台账。

二是分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要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是加快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对列入《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废弃矿山,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修复任务。

四是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对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该类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设置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方案》要求,2019 年 10月底前,各县(市、区)制订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上报设区市备案;2020 年 6 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设区市;2020 年 9 月底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各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评;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方案》还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排查组织;要细化分解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的“边排查、边整治”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考评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整治效果。通过“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和工作进展信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市、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同时,各地要及时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重点组织开展对成功经验的宣传,加大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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