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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禁止外资介入部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

发布日期:2007-11-0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

  服务业领域,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将废止。

  修订涉及五方面内容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对资源保护更加重视

  《目录》对采矿业的外商投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

  “此举意味着对于上述矿产资源,国家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安信证券分析师衡昆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铜、铅、锌等矿产资源都是我国比较缺乏的,新的《目录》不再鼓励外商对一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可以理解为保护中国战略资源的需要。

  在禁止类目录中,最新规定在继续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时,又新增了一项禁止内容,就是“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录中,后者属于限制类领域。衡昆分析说,钨、钼、锡、锑等资源在我国比较富裕,相对而言是出口大于进口,现在国家将其由限制性领域调整为禁止类领域,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安全的重视。

  除以上变化外,新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于限制类的采矿领域也进行了多处调整,在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种、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天青石等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的同时,还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总体来讲,新的《目录》体现出中国越来越重视对自身资源的保护。”衡昆说。

  配合产业政策的调整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李雨时表示,此次出台的《目录》是为了配合目前的产业政策调整,其核心都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增长。

  商务部早些时候曾明确提出,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发改委也在今年初指出,今年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是要遏制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量出口。今年以来财政部还屡次发出通知,调低或取消了部分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受到调整的行业也是《目录》不鼓励外商投资进入的,我国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是先进技术、农业、服务业等急需提高的领域。”李雨时表示,上述种种政策以及此次发布的《目录》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即节能减排,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李雨时认为,修订后的《目录》对我国吸引外资将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在产业分布、区域分布方面,但预计总体外商投资水平不会改变,近年来都是保持在600亿美元以上的水平。据统计,今年1至9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72.19亿美元,同比增长10.87%。

  “《目录》将更有利于优化外资使用结构,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区域协调发展发挥更积极作用。”李雨时说。

  ■看点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

  昨天发布的2007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显示,我国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将向外资全面开放。

  具体来看,轨道交通运输设备行业成为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包括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只是这些投资将限于合作、合资。

  本次鼓励类目录中还新增了“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规定投资中必须中方控股。

  此前,外商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中已经展开了白热化竞争,通过这次鼓励类目录,外商投资将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从研发设计、制造、配套产品生产以至维护维修领域。

  有关数据显示,未来十年我国至少要建设1200至1500公里不同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约需要各种轨道交通车辆5000至6000辆,目前已有近30个城市要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十一五”期间的城市轨道交通将需投资260亿美元,外资争食的这块“蛋糕”确实诱人。

  有业内人士分析,国外公司的融资成本比民企要低,加之外资在轨道建设中可在国外采购设备,可降低必须缴纳的高额关税。同时,城轨投资巨大,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绝大多数民企都还缺乏相应的实力,故外资机会着实不少。

  不再鼓励外商

  投资建设普通住宅

  与即将停止执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相比,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对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业有一些变化:一是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从鼓励目录中消失;二是限制目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一项;三是虽然“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不再归于限制目录,但对“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的限制不变。

  去年7月,建设部、发改委、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限外”要求;今年3月,商务部在《2007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也表示,要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我国房地产;另外今年以来,北京、深圳等城市也陆续颁布了地方的“限外”细则。

  电网建设经营

  可引进外资

  昨天发布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我国将允许电网的建设、经营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进外资。

  此前2004年修订的目录,电网的建设、经营曾被纳入禁止类范围,而今年首次进入限制类目录。

  同时,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也被纳入了限制类目录。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则被禁止引入外资。

  以上的目录内容是紧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作出的调整,即限制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明确鼓励发展60万kW以上大机组的建设。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