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编制“十四五”规划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任务优先纳入规划,加大在试点任务相关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大资金、政策等支持力度。
以下是原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坚持点面结合、探索创新,近远结合、滚动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多方联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围绕重点领域、优势领域、急需领域或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分地区、分主题、分批次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科学组织实施试点任务,在试点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完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体制机制,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为全面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试点目标。
拟通过1——2年时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用3——5年时间取得相对完善的系统性成果,培育若干在交通强国建设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试点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出台一批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交通人才,在交通强国建设试点领域实现率先突破。
(三)试点单位。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组织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本地区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包括地方交通运输及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交通运输部直属各级部门、单位等。鼓励多方参与、联合申报,强化方式间融合、部门间协同、区域间协调。
二、申报流程
(一)填报任务申报表。
试点实施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根据试点任务领域(详见附件1),科学选择试点任务,提出具体试点内容,编制《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试点任务所在地的试点组织部门。涉及跨省份试点的,试点实施单位可选择其中任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组织部门应根据区域特点和自身优势,对试点实施单位提交的试点任务申报表进行真实性、可行性审核,确定本地区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原则上不超过5项),编写《XX省(区、市)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对于选择多项“相关联、跨领域、全流程”综合性改革试点任务的,可优先考虑,合并为1项报送。
(三)报送申报材料。
试点组织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试点实施方案,后附试点任务申报表。试点实施单位如认为试点任务意义重大,也可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试点任务申报表。
(四)试点申报要求。
1。试点任务具有较好基础,试点特色鲜明,可在部分领域率先实现突破,试点解决的问题和形成的经验具有创新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可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2。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任务申报表思路明确、路径清晰、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具体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鼓励试点实施单位以具体项目、工程、试验、课题等形式落实试点任务。
3。如认为确有超出试点任务领域以外的试点需求(需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可在试点任务申报表或试点实施方案中着重说明试点的必要性。
4。试点组织部门要从严把关,对于已纳入交通运输部或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试点示范工作,原则上不纳入交通强国试点工作。
三、实施安排
(一)组织审核、批准实施。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审核办法和流程,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和申报表进行遴选审核,确定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并批准实施,同时对有关试点单位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
(二)考核评估、优化调整。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及试点组织部门研究制定考核评估体系,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评估结果未达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终止和通报取消试点工作。
(三)成果认定、嘉奖鼓励。试点成果需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目标和任务,符合国家战略、重大规划、重大科技专项,具备一定的行业领先地位和特色,形成的经验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强,能够形成良好的带动效应。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形成一批世界一流的品牌工程。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授予“交通强国建设优秀试点项目(工程、试验、课题等)”称号;对于组织实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授予“交通强国建设示范区”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加强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对试点工作实施进行监督。试点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向试点任务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资源和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定期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试点实施单位要及时向试点组织部门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
(二)加大支持力度。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编制“十四五”规划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任务优先纳入规划,加大在试点任务相关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大资金、政策等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改、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合作,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对试点任务相关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
(三)加强经验推广。
坚持高标准开展试点工作,注重经验推广、示范引领。试点工作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和模式,要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召开会议、媒体宣传、学习交流、印发文件等形式进行成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应将本通知转发本系统相关单位及有关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团体,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各试点组织部门要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填报试点任务申报表,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10份纸质材料,1份电子光盘)。联系人及电话: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左天立、刘东,010-65292652、010-65293102。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