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安徽寿县法院承办法官以“善意执行”理念为指导,加大促进和解力度,及时高效的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企业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首期案款到位100余万元,助力双方企业快速复工复产。
2018年3月17日,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徽某项目1#、3#、9#、16#地块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具体供应范围以项目部划分为准,双方在合同中就混凝土的单价、方料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共拖欠货款本金900余万元。2019年11月12日,寿县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00余万元及利息,但被告未自愿履行。
2020年2月26日,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法官经过沟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企业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正需要资金运转。考虑到双方企业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从“善意执行”角度综合考量,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渠道调解,想方设法,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双方企业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首期案款即时到账100余万元,及时高效的解决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燃煤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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