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青岛兴隆昌商砼有限公司(简称“兴隆昌”)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砂、石物料未采取全遮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该法,李沧分局对兴隆昌进行一般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兴隆昌商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5月21日,注册地址为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28号,法人代表为李林刚。经营范围包括新型建材研发;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
2019年10月,该司因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砂、石物料未采取全遮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李沧分局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一般处罚,李沧分局针对其违法事实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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