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处罚细化标准意见的函称: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制订了细化量化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如下: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监管
处罚依据: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处罚条款:
一、《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细化标准:
1、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300元罚款;
2、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由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水泥制品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
处罚条款:
二、《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细化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已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施工单位按已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
处罚条款:
三、《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细化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已现场搅拌砂浆的数量,处以每吨砂浆70元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施工单位按已现场搅拌砂浆的数量,处以每吨砂浆70元罚款。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