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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技改协同实施建筑废渣再生利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2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技改协同实施建筑废渣再生利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原【2020】号

(草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等要求,加快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建筑废渣终端再生利用水平,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技术改造协同实施建筑废渣再生建材工作提出意见。

一、现状和意义

我国年产生20余亿吨建筑垃圾,其中95%为废混凝土、废粘土烧结砖、废粉煤灰砖块、废炉渣砖块、废石粉砖砌块、废陶瓷等建筑废弃物混杂料(即废旧硅酸盐建筑废渣),5%(左右)为轻质混杂物。通过推广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技改协同实施建筑再生建材,有利于加快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化解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网点建设难题,提高建筑废渣再生利用水平,缓解建筑材料原料供应不足的矛盾,促进混凝土产业调整产品结构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树立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良好形象,实现企业与城市和谐共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从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出发,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全过程的污染防治,培育示范企业,规范技术体系,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推动我国循环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积极引导与有效监管相结合。通过法规规范、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完善政府监管体制,规范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由点到面,有序推进。三是坚持科技创新与体系建设相结合。鼓励科技创新,解决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规范行业准入,完善政策机制。四是坚持清洁生产原则 。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建筑垃圾协同再生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保障协同再生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再生、利用等监管体系和激励政策,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三、工作重点

(一)统筹规划布局。各地根据本地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组织协调,合理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采取PPP模式,利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设施,技术改造协同实施建筑废渣再生利用,促进协调发展。

(二)开展试点示范。各省市及下辖行政区、县,选择基础条件好的混凝土集团企业及骨干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协同实施建筑再生建材示范工程建设,完善建筑废渣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再生利用运营机制。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设备要满足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加工需要。强化政策引导和政府监管措施,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特许经营

建材企业技改协同实施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实行特许经营,以保证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的生产水平、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各地根据需要,优先选择环保意识强、技术与装备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企业技改协同实施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一体化。

(二)加强宣传,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知识,转变公众观念,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意识。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大力宣传,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

(三)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交流推广机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产业良性循环,提升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水平。

(四)发挥协会、联盟作用,做好管理及服务

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反映企业需求,组织各种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各省市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为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进行指导与技术服务。

(一)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政府参与及积极支持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产业发展:一是规范建筑拆除、运输、回收和再生利用环节上的利益分配;二是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构筑物建筑垃圾、房屋建筑垃圾、装修建筑垃圾等不同建筑垃圾,分别缴纳处置服务费予处置企业以经济补偿。地方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总之,要让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有利可图,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壮大。

(二)加强立法与相关部门协调

地方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加强立法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保证和支持政策,明确建筑垃圾产生企业的责任、义务,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再生利用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短期行为及其他不良后果。加大环境监督力度,防止二次污染。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落实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实施措施。

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技术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水平,研究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奖惩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