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质总站多措并举 强化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管
一是推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备案制。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签订供货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报宁波市安质总站备案;合同未经备案,生产企业不得向建筑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未经备案擅自供应的混凝土,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涉及混凝土检验批对应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实施扩大数量检测。
二是加大对违规企业监管力度。按照《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将因违反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被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增加对重点监管企业监管期内的监督检查频度和力度,并对重点监管企业采取违法违规信息曝光、信用评价扣分、企业负责人约谈、供应项目结构实体检测数量增加等教育和惩戒措施。
三是充分发挥结构实体检测抓手作用。宁波市安质总站先后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宁波市区建筑工程监督检测规定》。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在结构工程完工后,按单体工程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做为混凝土强度检验、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另外,宁波市安质总站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监督计划安排,对构件混凝土强度实施监督抽检,了解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状况,评估委托检测真实性、有效性。对经检测发现构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或规范等级要求的,责令各方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是强化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商品混凝土三方交接检验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供、需方及监理(建设)三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共同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由专人随机取样制作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严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对各方责任主体未按要求组织交接检验、留置试块、养护试块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所涉及混凝土检验批对应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实施扩大数量检测或批量检测推定。
五是严格落实混凝土养护制度。严禁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和进入施工现场后,以及在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混凝土浇筑完毕后,要求各方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施工部位、环境、混凝土性能等的要求,严格按既定养护方案实施养护。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