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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3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区环境,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重要性

  预拌混凝土、砂浆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建筑工程新技术,是推动建筑业实现工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重要保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不仅能够提高建筑业的工业化程度,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减轻劳动强度,加快建设进度,改善劳动环境,而且有利于大规模使用再生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城市承载力,改善城市形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目前,我县新一轮城市建设正在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态环境。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重要性,为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对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二、明确范围,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自2010年5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高层建筑、公共建筑的基和主体结构工程;钻孔灌注桩(单桩浇筑量3立方米以上,含桩径600mm及以上的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深基坑围护工程;单层和多层砌体结构、框架结构,混凝土一次浇筑量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混凝土一次浇筑量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自2010年10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施工现场一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施工设计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情况予以说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项目,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搅拌混凝土、砂浆。

  三、严格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切实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对向我县供应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县外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施工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落实责任句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行业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制定措施,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县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施工物料堆放占道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情况做出说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经济和信息化、发改、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