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凝土销售员挪用公司货款20万 被判刑三年
一混凝土销售员将20.7万元公司货款截留自用了,却向公司谎称货款未收回,最后干脆关机玩“失踪”。
45岁的刘希是陕西人,2009年4月进入新疆某混凝土公司工作,一开始,该公司安排刘希在车队当队长,负责车辆分配、调动及车辆日常护理。不久,刘希因为琐事与他人打架,公司就免去了他队长的职务,让其到销售部跑业务卖混凝土。
在当销售员期间,刘希先后售出111万余元的混凝土,交回公司大部分货款,剩余20.7万余元货款收回后,却一直未交给公司。20009年9月21日,该公司对账后,要求刘希将货款交回。刘希则称,这些货款尚未收回。
2010年1月,该公司与刘希的各客户联系,得知刘希已将货款全部收走。公司再与刘希联系,却发现其手机关机,人也离开了乌市,该公司于是报警。
去年4月1日,刘希在西安市火车站候车厅时,看到警察时显得有点慌张,民警上前盘问,经核对身份证发现其是网上追逃人员,将其抓获带回乌市。
法庭上,刘希称,自己确实收回了20余万元货款,因为有段时间公司供货困难,自己就暂时向其它混凝土公司买进了11万元的货物,然后向客户供货,想从中间赚取差价,但这笔款一直未收回。另外,公司还欠自己的工资、社保、提成等,这部分金额应从货款中扣除。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刘希将公司货款擅自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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