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对“一厂两站”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营模式,以适应新的行业发展方向,现依据《太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对“一厂两站”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分站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质量活动,使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2、分站应建立独立的试验室并按《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在砼、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检测领域的相关应用指南规定配置试验仪器设备,同时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3、分站试验室应独立配备试验室主任,同时配备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4、试验室人员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并取得上岗证。
希望“一厂两站”的预拌混土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我站就此要求纳入混凝土厂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之内,并将检查结果做为混凝土企业年度考核、备案的工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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