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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发布日期:2009-11-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深圳市政府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以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该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要求,工程建设所需的混凝土要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如果是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者是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而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将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100元罚款;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按现场实际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量处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浆每立方米400元罚款。

  《规定》同时强调,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此外,市政府将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包括: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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