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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召开(送审稿)审查会议

发布日期:2010-04-11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主编的《钢管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过标准编制程序,已完成送审稿。《规范》主管部门于2010年3月14日在上海市主持召开了该《规范》的审查会议。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梁峰高级工程师对《规范》的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宣布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听取了编制组就《规范》的编制过程、基本框架和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强制性条文编制情况的汇报,对《规范》逐条进行了审查,并取得如下共识:

  1、编制组提交的《规范》审查材料符合审查要求;

  2、《规范》提出的验收内容全面,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设置及质量要求较为合理,质量验收指标适当、技术要求明确。《规范》将钢管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列为一个“子分部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标准一致;

  3、《规范》与钢结构工程和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规范协调处理较好,同时保持了《规范》的完整性,突出了《规范》的特点。

  4、同意该《规范》提出的3.0.4、3.0.6、3.0.7、4.4.1、4.7.1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三),建议上报批准。

  综上所述,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规范》作为我国第一本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内容能体现钢管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完善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体系,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同时,审查委员会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本《规范》的题目建议改为《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建议突出和强调钢管构件出厂验收的要求,并对进场验收的主要项目进一步明确;

  3、《规范》中个别主控项目涉及有量化偏差要求的内容建议归入一般项目;

  4、4.4节建议主要考虑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的要求;

  5、5.0.4条第三款第一项钢管内混凝土实体强度因无法检测建议取消。

  6、其他具体修改建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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