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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加大预拌砂浆推广力度,推动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使用预拌砂浆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开展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可持续发展,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预拌砂浆属于有利于节材的绿色施工结构材料。建设部行业产品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已相继发布实施。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要求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淄博、泰安、潍坊三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应用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开展。

  二、全省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目标

  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合理布点,形成一定的预拌砂浆生产规模。2011年底,建成覆盖全省的重点砂浆生产企业,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政府监管和综合协调,已经列为“禁现”的七个市,2010年底基本实现主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市2012年底基本实现主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县(市)禁现工作由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力争2015年前基本实现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保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工作有序开展。

  山东省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充分做好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的调查摸底工作,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试点,为全面推广预拌砂浆做好充分准备。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尤其向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积极宣传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发展预拌砂浆的舆论环境;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生产和推广应用规划,做好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工作,既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迟迟开展不起来,既要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三是抓好工程项目的试点工作,在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摸索经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目标、有措施地开展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二)积极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预拌砂浆应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预拌砂浆作为新型建材,初期的推广离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的推动。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落实标准规范,提供优质服务等途径,创造有利于预拌砂浆应用的政策制度环境。一是扶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科研项目,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现代化生产模式,为降低成本,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开辟道路;二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及时采集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三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时,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设计单位应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品种、等级。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设施,积极使用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实施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使用不合格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四是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有关部门职责、生产技术要求、质量监督及违规处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预拌砂浆全面推广提供政策支撑;五是做好《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生产过程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加强政府监管,建立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制度。

  要充分发挥现有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体系的作用,建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一体化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是设立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省建管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办法,出台预拌砂浆企业资质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未取得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利用技术、设备、场地、管理方面的优势,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在施工现场为使用单位提供干拌砂浆存储设施;二是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和各市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三是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工具。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复试。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定证书等资料应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四是对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四)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预拌砂浆推广应用。

  预拌砂浆的应用工作涉及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个方面,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分工协作、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许可证办理机构应增加有关预拌砂浆内容的审查。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申报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优的工程,应积极使用预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在评审时优先考虑。逐步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为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评选的必要条件。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应免征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先缴后退。预拌砂浆使用较普遍的市,要积极推广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施工技术。根据全省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省建管局将在适当时间召开现场会,推广济南、青岛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经验做法。

  (五)发挥协会作用,加快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省市混凝土协会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为预拌砂浆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一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规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二是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帮助生产企业取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支持,建立社会化物流设施设备服务机构;三是指导生产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使用粉煤灰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降低市场价格;四是组织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与定额管理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尽快出台预拌砂浆施工预算定额和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五是条件成熟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把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思路,引导扶持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要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预拌砂浆应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工作。定期组织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预拌砂浆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省建管局决定,近期对各市预拌砂浆生产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各市预拌砂浆生产及使用情况摸底调查表请于4月20日前报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联系人:高虹、李永刚,电话:0531-86195355,传真:86195373,电子信箱:zacly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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