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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立法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发布日期:2008-10-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0月9日批准了《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其发放散装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产能力的80%。 

  据西安市有关部门介绍,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意义重大。 

  条例对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作了明确规定。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这9个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还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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