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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在两年内逐步实现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发布日期:2008-09-08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草案)》初步确定,山东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两年内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实施时间至迟不得超过2009 年12月31日。 

  根据这一规定,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将可免交过路费、过桥费,养路费按照征收标准的50%交纳。专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门可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