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发展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今后依法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推广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这对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江西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工作进入全面法制化的新时期。为了认真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新余市于2008年6月25日召开了“全市《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从此拉开了新余市《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序幕。
全市各经贸(发)局分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市经贸委胡为初副主任认真总结了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全市已累计使用散装水泥286万吨,节约综合经济效益1.8亿元,节约优质木材94380立方米,节约标煤22300吨,节电2060万度,节水340余万吨,减少粉尘排放12870吨,减少二氧化氮排放16.3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5148吨,减少水泥损失20万吨,节能减排效益十分明显。他还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依法兴散”和“法治新余”,营造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良好氛围;必将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大会就如何进一步学习好、宣传贯彻好《条例》开展了热烈的讨论,新余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国龙就《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狠抓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是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进入一个“依法兴散”新时代,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依法推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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