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6年9月16日,南陵县水务局和弋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对青弋江南陵段实行全面禁采。邱某某在明知非法开采青弋江河段鹅卵石为非法采矿,还利用护坡、修路为由,于2017年3、4月开始在南陵县老弋江大桥上游200米处,非法盗采鹅卵石近2个月,共计盗采鹅卵石一万八千余吨,非法获利约18万元。汪某某在明知邱某某此期间非法采矿,还帮助其销售加工后的石子、统计车辆、代发运费等,提供直接的帮助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汪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偷采青弋江河道内鹅卵石一万八千余吨,非法获利180000元,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邱某某、汪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有自首、积极退赃18万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宣判时,二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主动将27000元罚金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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