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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迎来重大改革!

发布日期:2020-01-14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的背景及相关内容,(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意见》改革内容如下: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

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

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

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

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 完 >